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鉴定

我司可根据委托方的委托事项,组织鉴定人员对涉案侵权的布图设计是否实质相似、是否具有独创性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并出具知识产权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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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 鉴定背景

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 ·产品或者最终 ·产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新发展与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密切相关,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虽然起步较晚,但近几年发展迅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的颁布实施,及布图设计登记授权量的逐年增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人类智慧成果,但其保护的客体特点类似于作品保护,要求具有独创性,并且侵权认定规则也与著作权无异。

鉴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极高的集成度与较强的技术性,鉴定意见成为几乎贯穿判决说理全过程的重要裁判依据。

我司可根据委托方的委托事项,组织鉴定人员对涉案侵权的布图设计是否实质相似、是否具有独创性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并出具知识产权鉴定报告。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侵权认定条件

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可以归纳为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判断集成电路功能是否不同

虽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工艺不断提高,其内部构造和布局也越来越复杂,但判断被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原告的设计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只需首先判断所涉芯片的功能是否不同。具体可将测试芯片置于相同的测试平台,若芯片被输入相同测试信号后,输出相同的信号,则证明被测芯片实质功能相同,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第二、判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布局是否不同

这需要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元器件的大小、形状和摆放位置等综合性元素上进行判断,既要从宏观组合量上来分析,又要从微观布局上来比较。若被诉的布图设计与原告的设计在这些方面存在不同,即使两个布图设计中只有极少部分不同,也不是实质相似,不构成侵权。

第三、判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核心部分是否不同

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核心部分的界定,主要看其是否能在设计中完成独立的功能,能否独立广泛使用。对于这一部分的判断就不能以元器件的布局和摆放等元素标准来判断,也就是说,对于布图设计的核心部分只要被复制了,即使其在整个布图设计中所占比例非常小,也构成侵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 法律法规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 鉴定方法

1、为确定侵权比对的范围,鉴定机构需要比对了专有权人所提交的样品与其图样纸件间是否具有一致性,该一致性存在与否的比对判断实际上也划定了登记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

2,为保证侵权比对确有意义,鉴定人员基于其专业知识以及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参照专有权人所提出的独创点,对涉案布图设计与常规设计进行比对,以确定涉案布图设计确有独创性。

3,鉴定机构需基于权利人所提出的独创点,逐一从相对位置、大小、形状、数量等方面,比对了被诉布图设计与涉案布图设计的三维配置,以确定前者是否与后者的独创点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植物新品种鉴定 司法 ·案例

在最高法发布的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 ·案例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鉴定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苏州赛某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下称“原告”)是登记号为BS.12500520.2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下称“布图设计”)的权利人,发现上诉人(一审被告)某科技( )有限公司等四被告(以下统称“被告”)可能存在侵害其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行为,遂向法院起诉。

纠纷发生时,原告的布图设计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其专有权处于有效状态。鉴于该布图设计的登记申请日在其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后,因而除提供布图设计的图样纸质件外,原告同时提交了该集成电路的样品,并附上了图样的电子版本。为查明案件事实,一审法院调取了涉案布图设计的登记申请表、简要说明、图样目录、集成电路各层具体设计图样的纸质件及芯片样品。

【鉴定过程】

为被告侵犯其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主张,原告在一审阶段提供了三方面的证据证明其专有权及侵权行为的存在:

1、指明布图设计的独创点,提供与各独创点对应的现有常规设计;

2、提供被告以复制、销售方式实施侵权行为的公证证据;

3、申请司法鉴定,以确定被告所生产、销售的芯片中应用的布图设计与涉案布图设计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

鉴定机构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下称“《意见书》”)显示,由于涉案布图设计登记备案的纸质图样细节模糊不清,鉴定机构遂基于其样品的剖片与被诉侵权 ·产品进行比对。

此外,鉴于原告在一审中对其独创点说明“6个独创点内容”中的独创点5进行了修改,鉴定机构基于修改后的独创点进行鉴定,认可了其中数个独创点具有独创性,并认定在上述独创点上,被诉侵权 ·产品与涉案布图设计构成实质相同。

一审判决中,法院对鉴定机构的上述判断予以全部采信,同时基于原告所提供的以上证据,认定被告方所实施的复制、销售行为构成对原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鉴定 服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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